(一)应急程序申请主体
1、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(物业管理委员会);
2、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及其相关职能部门。
(二)应急程序申请情形
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,需要立即对住宅进行应急维修、更新和改造的,相关主体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,提出应急处置方案,提交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应急处置:
1、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;
2、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;
3、公共护(围)栏破损严重,危及人身安全的;
4、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;
5、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、堵塞、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,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;
6、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;
7、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。
(三)应急程序申请材料
应急程序使用申请阶段,实行“非核心要件容缺受理”模式。
1、使用申请阶段核心要件:
(1)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,应急申请报告、损坏证明(电梯、消防设施设备需提供);
(2)损坏部位照片及维修方案、维修预算、维修合同;
(3)维修单位营业执照、资质证明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;
(4)其他资料。
2、使用申请阶段非核心要件(拨付前补齐):
(1)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或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申请主体的,需提供业主征询意见书;
(2)维修项目的维保合同/协议、维护保养记录;
(3)维修前预算公示照片。
3、拨付申请阶段资料:
(1)维修资金工程款拨付申请;
(2)维修项目决算、审计报告;
(3)维修决算(审计金额)公示照片;
(4)竣工验收单和竣工验收资料。
(四)应急程序审核部门
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。
(五)应急程序审核时限
使用申请阶段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,拨付申请阶段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。
(六)应急程序申请流程

(一)一般程序申请主体
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、物业管理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、社区居委会、业主等。
(二)一般程序申请情形
1、维修项目属于房屋共有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,且保修期已届满;
2、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,且账户余额超过首期交存额的30%;
3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要求,相关受益业主形成法定多数意见。
(三)一般程序申请材料
1、使用申请阶段资料:
(1)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;
(2)损坏部位照片及维修方案、维修预算、维修合同;
(3)维修单位营业执照、资质证明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;
(4)维修前预算公示照片;
(5)其他资料。
2、拨付申请阶段资料:
(1)维修资金工程款拨付申请;
(2)维修项目决算、审计报告;
(3)维修决算(审计金额)公示照片;
(4)竣工验收单和竣工验收资料。
(四)一般程序审核部门
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。
(五)一般程序审核时限
使用申请阶段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,拨付申请阶段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。
(六)一般程序申请流程
